关于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的通知 各市、县(市、区)分类办、建委(建设局)、城管(综合执法)局、 发展改革委(局)、经信局、商务局、文化和旅游局、市场 监管局、 卫生健康委(局)、农业农村局、机关事务局:
根据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》(中 发〔2015〕12 号)、《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》(浙 委 办发〔2017〕85 号)、《关于高水平推进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 意见》 (浙委办发〔2019〕59 号)等文件精神和《浙江省城镇生 活垃圾分 类管理办法》(省政府 365 号令)的规定,现就我省行 政区域范围 内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充分认识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的重要意义
本文件所指一次性消费用品是住宿、餐饮等服务性单位向消 费 者提供的一次性牙刷、牙膏、梳子、肥皂、浴液、拖鞋和餐具 等用 品,以及党政机关、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一次性纸杯等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,我省住宿、餐 饮等服务 性单位一次性消费用品的消耗量持续增长,既浪费资 源,又污染环 境。积极倡导绿色消费,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,减少一次性消费所 产生的垃圾,对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,打赢垃 圾治理攻坚战,加 快建设美丽浙江具有十分的重要意义。
二、不主动提供一次性消费用品
(一) 自 2019年12月31日起,在我省四星级及以上宾馆(酒 店)推广不主动提供一次性消费用品,并逐步延伸至其他宾馆(酒店)以及民宿、农家乐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。
(二) 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,在全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食堂推广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筷子、调羹等餐具,并逐步延伸 至其他餐饮、饭店、快餐小吃店、农家乐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。
(三) 住宿、餐饮等服务性单位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 标准、可重复使用的替代用品,鼓励使用易降解、可回收再利用的绿色环保产品,倡导消费者自带水杯餐饮,减少使用一次性纸 杯,住宿自带牙刷、牙膏、梳子、肥皂、浴液、拖鞋。按照有关规定使 用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和其他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及其复合制 品。鼓励住宿、餐饮等服务性单位将有偿提供一次性消费用品的收入用于公益事业。
四、 规范塑料袋使用,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袋,在超市、农贸市场等场所大力推广使用菜篮子、布袋子。加大新型可循环 物流 设施使用,推广标准托盘、可循环快递箱,加快淘汰一次性塑料编织袋。
三、加强节约型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建设
(一) 按照节约型、绿色型公共机构建设要求,倡导党政机 关、学校、医院等公共机构单位食堂大力开展“光盘行动”,在食堂显要位置设置节俭消费标识,提示适量点餐,并推行可重复使用的筷子和餐具。
(二) 自 2019年12月31日起,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,单位内部办公场所、会议室接待统一使用瓷杯或玻璃杯,倡导干部职工办公或开会自带水杯。
(三) 倡导无纸化办公,会议交流汇报宜采取电子形式,减少纸张使用比例,如需书面材料推行双面打印。
(四) 倡导不使用一次性硒鼓及一次性签字笔,推广使用钢 笔或更换笔芯循环利用。办公废旧报纸、纸张、办公桌椅等推行 科 学化合理化循环再利用处置。 四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建设(城管)、农业农村、市场监管、商务、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,做好餐饮、星级宾馆(酒店)、民宿、农家乐等服务性单位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。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引导一次性消费用品生产企业生产易降解、可回收再利用的绿色环保产品。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制订一次性消费用品的技术规范,并加强 对 相关企业、单位组织实施一次性消费用品技术规范情况的绩效评价和实施监督。卫生健康、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,分别加强对 住 宿、餐饮等服务性单位一次性消费用品及替代品的卫生安全监 管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日常监管,加快推动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。
五、工作要求
(一) 加强组织领导。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工作是推动绿色 生产生活方式的具体体现,是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重要途径。各地要高度重视,加强组织领导,制定工作方案,明确工作分工,切实落实责任,确保把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的各项工作做 深做实做 出成效。
(二) 密切协调配合。要按照部门职责,加强指导协作,切实形成齐抓共管、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。要把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工作纳入绿色机关、绿色饭店(宾馆)、绿色学校、绿色市场等各类创建的重要内容,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,通过正反激励措施,有效减少一次性消费用品使用。
(三) 强化宣传引导。要利用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网络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,提倡绿色、节约、生态的环境理念,促进居民文明习惯养成,加强舆论监督,营造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的良好氛围。